上海餐饮服务实行许可
许可适用范围
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时,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管辖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外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工作。
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
申请者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场所要求:
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设施设备:
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