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餐饮垃圾处罚规定
在泉州,对于餐饮垃圾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
个人或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