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不标明名称

餐饮食品不标明名称 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餐饮食品应当标明名称及其他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