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工操作规程
餐饮加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烹饪前检查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食品熟制加工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食品存储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熟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
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采购验收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
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