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餐饮油烟管控政策
天津市的餐饮油烟管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该标准由天津市环保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共同颁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由2.0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调整为1.0毫克/立方米。
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新标准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削减油烟污染物排放约272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VOCs排放量。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
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净化效率下降,并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