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标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涵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包括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建立和维护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负责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等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及业主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
参与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并由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审查其资格条件。
物业企业的职责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防止蛮横、粗暴催收物业费,规范服务行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确保业主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