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后的编号

测绘后的编号通常遵循一定的规范,以便于管理和查阅。编号的组成一般包括数字、字母或符号,可能包含年份、地点、类型等信息。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编号示例和规则:

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补充项目以十一位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

十至十二位(或十一位)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例如:010302001表示附录A建筑工程的第三章砌筑工程第二节砖砌体分部的实心砖墙。

水准点编号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的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点号。

环线上点号顺序取顺时针方向,点号写在线名之后。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

支线上的水准标石,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四等水准测量,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和权中误差限差如下:偶然中误差5.0mm,全中误差10.0mm,以数字1、2、3……顺序编号。利用旧水准点时,可用旧水准点号。

地籍测绘成果档案编号

以省为单位,由市、县代号、类目代号和案卷顺序号组成。

例如:某省某市某县某类目某案卷的编号为:省代号-市代号-县代号-类目代号-案卷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