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餐饮垃圾处罚标准
抚州市针对餐饮垃圾的处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5000元罚款。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集、处理规定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通过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对餐饮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震慑,促进餐饮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