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有以下法定要求: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青岛试用期工资至少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以某网友在青岛市下辖某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为例,他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到手的工资是7600元左右,这个工资水平低于青岛市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9000元左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位网友在试用期的工资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他的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没有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建议: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合同中的试用期工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设定试用期工资,避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