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设置餐饮的规定

关于底商设置餐饮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店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油烟排放需达标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需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开餐饮店的先决条件是事先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有明确规定,餐饮单位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禁止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开设餐饮

没有规划专用烟道的底商裙楼不可以开餐饮,因为这类场所无法达到油烟排放的标准,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