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汇交时间规定

测绘汇交时间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具体汇交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

2023年度全区测绘成果目录线上汇交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线下汇交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成果,若未完成验收,须提交书面“零汇交”报告。

法律责任

对未按要求汇交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建议:

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单位应提前规划好汇交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以避免因延误汇交而受到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