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营改增发票规定
关于餐饮营改增的发票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发票类型
餐饮服务可以开具的发票包括国税局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原则上是可以开具的,但由于餐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实际上餐饮企业很少开具专票。
税率
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6%。
如果餐饮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
进项税额抵扣
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发票使用
营改增后,地税开的餐饮发票不再使用,所有餐饮发票应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局监制)。
餐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