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

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员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规定如下:

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予以辞退。

因此,如果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十天,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在做出决定前,企业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旷工行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关注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