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营运损失赔偿
餐饮营运损失赔偿的计算和确定通常需要参照以下规则和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
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赔偿
若餐饮商品或服务被依法认定为不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不可抗力因素
进行正常的道路施工时,影响饭店正常经营的,不需要给予补偿。道路正常施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