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深圳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对于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可以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规划调整,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安排临时使用

对于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可以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置换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