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南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新规定如下: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
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程序
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接受企业、街道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资格。
困难企业认定发放。
通过审核的向企业或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领取。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南京市统筹并在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的父母,如果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领取一次性奖励3600元。
其他相关说明
领取标准: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领取方式:有单位的居民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无单位居民可以向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