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空置房物业费
关于青岛空置房的物业费问题,有以下规定:
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在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对于连续空置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更进一步的减免幅度。例如,有电梯的房屋最高收费80%,无电梯的房屋最高90%。
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以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
若房屋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则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建议
业主与物业协商:对于空置房屋,业主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明确空置时间和具体减免幅度,以确保自身权益。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进一步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鼓励房屋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