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低保条件

青岛市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

本市户籍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

单人保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持有居住证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农业户口居民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其他特定群体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申请流程与材料

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抚养费或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考虑到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特殊需求。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