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二类保健待遇
青岛市二类保健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医疗待遇
二类保健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
医疗补贴标准按2000年公费医疗定额标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8%的筹集费用后综合确定,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调整。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用的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使用。其余费用作为调剂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补助解决保健对象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部分特需医疗费用和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自付部分。
住院费用报销
保健对象在规定的干部保健病房住院,超基本医疗规定的床位标准以上的费用,一类保健对象全额报销,二类保健对象报销80%。
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部分,当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一类保健对象全额报销,二类保健对象报销80%。
门诊和药店费用报销
二类保健对象在门诊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扣除个人账户部分(2000元),其余部分凭医院门诊发票和药店刷卡条(银联商务签购单)按比例报销。
个人补助
二类保健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其他待遇
二类保健对象还包括一些特定人群,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在县级单位担任过正职的离休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以及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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