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址与安全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园舍建筑应坚固、适用、安全,并符合抗震设防标准。

周边环境应无危险、无污染,包括空气、水源和噪音污染。

建筑面积与布局

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独立大门和保安室。

园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7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

教学楼通常为3层,每层设有教室、音体活动室、伙房等。

生均面积与设施

幼儿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

每间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包含儿童卫生间,卫生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寝室每班一间,禁止设置3层床,两床间距不少于80公分。

户外活动场地

设有户外独立活动场所,户外30米直跑道。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大型玩具班均不少于2件。

卫生保健设施

配备幼儿饮水桶、杯子,实行流水洗手,按时消毒。

每30人配一小型消毒柜,幼儿活动室寝室每20平方米配一盏紫外线消毒灯。

教职工要求

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

教学设备与玩教具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教学设备,如脚踏琴、录音机等。

室内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室外大型玩具班均不少于2件。

规模与班额

办学规模宜为6至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根据年龄不同而有所限制。

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其他要求

幼儿园应设有伙房、音体活动室、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举办幼儿园,租赁场地办学的,首次租赁期应为6年以上。

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实施时应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