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景观设计命名要求

农业景观设计命名要求如下:

和文件精神相统一

命名应参照执行国家《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公布)等文件,不能与这两个文件的精神相抵触。

体现农业园区特有的文化底蕴

基地整个园区景观布局采用传统的山水布局,空间划分遵循“山环水绕、旷奥交替”的原则,充分融合水、植被、青石栏杆、建筑、园路、小品等造景要素,地形与水 体紧密结合,采用移步换景的处理手法,营造古朴、雅致、幽静、农趣、生态等文化气息,构成以优美的生态水景为主的全开放绿地系统。

名称要求

从地理位置、品质特色等方面出发,名称要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寓意深刻,要突出设计风格和人文精神,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既彰显人文特色,又体现艺术美感。

名称涵义健康,名实相符,能够反映历史、地理、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特征,突出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体现蓬勃发展的美好愿景。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为名称。

名称用字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生僻字,避免与现有及规划的名称同音,不得与现有景区名称、标牌名字重复。

每位参与者提供的名称须为本人原创,不得抄袭,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参与者承担。

必须详细说明名称的来历和含义,不注明命名缘由的为无效投稿。

这些原则和要求旨在确保农业园区景观道路的名称既具有文化内涵,又能与园区的整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重复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