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资支付

深圳市的工资支付主要遵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

对于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的情况,企业应在每月的7号前(含7号)支付上月的劳动报酬。

如果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发放工资,企业可以延迟不超过5天,即最多不超过12号。

如果需要延期超过5天,企业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即最多不超过22号。

拖欠工资的处理

如果企业在22号以后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上月的劳动报酬,则视为拖欠工资。

如果只发了一部分工资,则视为未足额发放,员工可以主张因拖欠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