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
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认定流程
办理流程主要分为电话申报、书面申请、审核材料和认定申请四步。
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上职业病、受到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职权。
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认定情形
由于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