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离职补偿金标准

南京离职补偿金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

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三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

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年限限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标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计算方式: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 × 2。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标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标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些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条款制定,确保了劳动者在离职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