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法定职责和义务:
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同时,要保持就餐场所和条件的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同时,应当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过程控制要求
在加工过程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得加工或使用。
定期维护设施设备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如果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建立食品采购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情况,以便追溯。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特定食品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食品。
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确保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