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广场命名原则
景观设计广场命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通名命名规则
公园绿地:
综合公园:采用“公园”作为通名。
社区公园:优先采用“社区公园”,也可采用“公园”作为通名。
专类公园:根据公园特色确定通名,如“儿童公园”、“游乐公园”、“体育公园”等。历史名园与风景名胜公园可不加通名,以专名单独表示。
游园:可采用“游园”、“园”、“口袋公园”、“街角/街心公园”作为通名。
广场用地:应采用“广场”作为通名。
附属绿地: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绿地,可参照游园通名的命名方式。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原则上无需进行命名,如确需命名,宜参照游园通名的命名方式。
专名命名规则
体现地理风貌、人文历史、民俗风情、功能定位或景观特色:命名应结合广场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和主要功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