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地貌测绘要求

地貌测绘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测绘对象

地表物资料:包括建筑物(性质如民房)、过境高低压电网及其走向、地埋物(如油气管线、通讯网络管线)及其走向、河流、洼地、道路、农田(标注农田性质)等。

用地范围周边资料:包括进出用地范围的所有道路。

测量方法

一般地区地形测量可采用RTK测图,也可采用全站仪测图。

建(构)筑物宜用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对于1:500、1:1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层数;临时性建筑可不测绘。

水系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涯线应按当日水位测定,并应记录和标注观测日期。

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地形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仪器设置及测站检查

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

照准一图根点标定方向,观测另一图根点作为检核,算得检核点的平面位置误差不应大于0.05m,高程误差不应大于0.05m。

仪器高、棱镜高应量记至毫米。

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

按现行的《城市测量规范》(CJJ8)、《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执行。

各等级限制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精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照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并注记建筑结构和层数。房屋按实际层数注记,不同层次、不同高度的房屋需分别独立表示。地下室、车库、人字形房顶等有些楼房上部的前后部分层数不一样,当前面部分(或后面部分)的长度均大于3m时应分别注记层数,若其中有小于3m的,则可合并到主楼。临时性房屋可舍去,集镇街道两侧不正规的石棉瓦小雨棚、临时建筑物、售货亭等不表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正规的停车棚图上大于6mm²的,用棚房符号表示。

数据采集与处理

在空旷地区且能满足RTK测量条件的地方,直接采用RTK技术采集碎部点三维坐标数据,并将采集的碎部点按编码存入电子手簿。

在居民区或RTK信号较差的地方采用全站仪采集数据。使用全站仪在各级控制点上设站、定向、检查,采用极坐标法采集地形、地物点三维坐标,利用全站仪内部存储器记录地形、地物点观测顺序号、三维坐标和编码,在野外现场绘制草图,并标注观测顺序号。测站上要记录观测错误的数据的顺序号,以便内业进行数据删除。数据采集时,地物点、地形点测距的最大长度应不超过200米,应遵守“看不清不测”的原则。

误差控制

高程中误差相对于邻近水准点不得超过1/20根本等高距,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超过1/10根本等高距,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