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残保金征收标准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征收范围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缴纳残保金。

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若未达到规定比例,需缴纳残保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0.5%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60%。

特别说明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12个月,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确认后的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24〕4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继续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3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参考信息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和政策有所调整。建议直接咨询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税务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