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电动自行车定义与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驾驶与通行规定

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不得饮酒驾驶、逆向行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除外。

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惩罚条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根据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个人供应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5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充电与停放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管理与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同共治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经费投入。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同时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议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